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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 盗版每年从本地内容行业窃取30亿令吉!

马来西亚本地内容行业的领先业者对当局最近针对马来西亚数字盗版所采取的行动表示赞扬。业者认为,目前因数字盗版行为而受到的惩罚与内容提供方所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不成对比。
数字版权盗版给娱乐和媒体行业带来的年度损失估计为30亿令吉,税收损失为5亿令吉,并使数千人面对失去工作的风险。
2021年2月8日,沙亚南一家资讯工艺公司的一名董事在 1987年版权法令第41条第 (1) 款 (ha)下,因出售包含用于规避在同一法令下36a(3 )条文所指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或设备被控上庭。该名董事认罪,并正等候3月1日法院的判决。这项指控是由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的副检察长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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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一名46岁的妇女对拥有6个允许通过互联网非法流式播放Astro内容的电视媒体盒的指控表示认罪。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2 (2) 条,被告被罚款3万令吉,这使她成为第一位根据此条款被起诉的非法流媒体设备 (ISD) 售卖者。
著名制片人兼导演Datuk Yusof Haslam表示:“要遏制数字盗版,需要当局的决心。这种盗窃行为并非新鲜事,并需要当局尽全力杜绝。我对空洞的措辞而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的举措感到遗憾。假如没有更严格的法规,盗版将继续成为侵蚀创意产业及其人才的癌害。”
Astro监管总监Laila Saat表示:“我们乐见最近对非法流媒体设备卖家提出的指控,并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和内容伙伴合作,向大众发出一个强烈的信息,即内容盗版是盗窃、违法和应受法律惩罚的行为。
盗版行为无处不在,这让许多人忘了它是一种盗窃行为。盗版是创意行业最大的祸害,在这个行业的生态系统中,盗版从每个人包括演员、作家、制片人、导演和摄影师那里偷窃,从而阻碍了该行业的发展。
假如盗版不受控制,将会阻碍娱乐业,因为它对任何进行创作或投资诸如 FIFA世界杯之类优质内容的版权者而言,除了盗窃和非法使用,都没有带来任何经济效益。”
大马电影制作协会 (PFM) 秘书长Zahrin Aris补充:“那些使用装有未授权应用程序的媒体盒者所受到的惩处太轻了,处罚应该更重。盗版所造成的损失价值绝对高于仅3万令吉的罚款。”
马来西亚艺术家协会 (Seniman) 主席Zed Zaidi表示:“由非法流媒体设备导致的数字盗版问题长期困扰着本地创意产业。我们希望当局最近的指控对该行业而言是一个新起点,具有里程碑意义,并为遭受这种犯罪行为侵害的本地创造者彰显正义。”
星报媒体集团首席市场执行员林瑞金表示:“所施加的刑罚应反映出盗版行为对整个行业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包括助长盗版的行为如收益化或薪酬行为,也应受监控与获得应有的惩罚。”
业者呼吁马来西亚政府对现有法规进行彻底审查,该法规目前尚未完全执行、定罪、制止侵权;也没有为版权所有者的创作提供足够的保护,以防止数字盗版。
杜绝数字盗版以确保各方仅流送负责任的内容,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这包括内容提供商、广播公司、监管机构、当局与消费者、电信公司、互联网服务及电子商务提供商。
当务之急是解决数字盗版的关键推动因素,例如阻遏互联网上非法流媒体站点以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开出售的非法流媒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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