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两项联邦宪法修正案一读,分别是将首相任期限制在10年,以及落实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职权分离。
政府提呈修宪案一读
首相任期不超过10年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今天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结束后,为修宪法案进行一读。
修宪案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新增第43(2A)条文规定,首相的任期不可超过10年,不论连任或非连任皆计算在内。
- 新增第43(4A)条款规定,首相累计任期一旦达10年,将根据宪法规定自动卸任。
- 新增第43(4B)条款规定,若首相因任期届满10年卸任,其委任的内阁正副部长也将同步卸任。
- 新增第43(4C)条款规定,卸任后的首相及正副部长将成为看守部长,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任首相及内阁产生。
- 新增第43(4D)条款规定,修宪生效前的任期计入10年总额,以及根据第55条款出任看守首相的时间不计入10年任期。
若该修宪案获通过,未来已经完整担任过两届首相的国会议员将无法再次受委。这也意味着,曾在多年后回锅任相的马哈迪将成为大马任期最长的首相,未来的首相将无法再超越他的记录。同时,马哈迪也不再能担任我国首相。
马哈迪首次出任首相是在1981年至2003年。其后于2018年至2020年再次执掌相位。

图取自Jabatan Penerangan Malaysia
赋检控官酌情权行使权
国会议员不得出任该职
至于另一项修宪案则聚焦在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分权,旨在赋予检察官酌情提控权,以对任何罪行提出、进行或终止任何法律程序,但不包括在伊斯兰法庭、原住民法庭或军事法庭前进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修宪内容,新增第145A条文,规定国家元首可在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建议下,并咨询马来统治者理事会后,酌情委任检控官。此外,受委者须为大马公民、拥有至少10年诉讼经验且任期为7年、以及国会议员不得出任该职。
修正案同时规定,国家元首可基于国家利益要求受委检控官离职。同时,政府也修订第132(3)(c)条文,把总检察长与检控官办公室列为非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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