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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禀法庭申请司法审查 32岁穆斯林妇女寻求改教
国内穆斯林改教课题,一直是各界焦点。不久前,吉隆坡一名32岁妇女,入禀高庭要求进行司法审查,寻求脱离伊斯兰教。她在入秉法庭的文件中表示,她想奉行儒家精神和佛教的生活方式。
改教属宗教法庭权限
民事法庭不能干预
但在马来西亚,如果一位穆斯林想要正式地脱离伊斯兰教,必须先到伊斯兰法庭提出申请。因为那是属于宗教法庭的权限,民事法庭不能作出干预。
然而在这起改教案中,当事人已经完成了一系列伊斯兰法庭的程序,但最终还是不被批准改教。因此律师正在为她提出司法审核,以入禀高庭,挑战伊斯兰法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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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奉行穆斯林生活方式
父母尊重女儿改教
负责这起改教案的宪法律师法立阿扎,在接受《八点最热报》访问时表示,虽然当事人出生在一个穆斯林家庭,但她和父母从来不曾奉行伊斯兰教徒的生活方式,平时饮食习惯也会吃猪肉或喝酒。
当事人18岁以后,有了自主想法,父母也尊重她,让她自由决定自己的信仰,包括想要信奉儒家和佛教的想法。
“宗教自由权” 不适用于穆斯林?
代表律师法立阿扎表示,当事人曾向宗教法庭提出改教申请,但最终她被拒绝的理由是,联邦宪法第11(1) 条文保障的宗教自由,不适用于国内的穆斯林。


伊斯兰法庭决定
律师:须受到联邦法院监督
法立阿扎表示,他将进一步向高庭提出司法审查,并强调国内伊斯兰法庭的决定,必须受到联邦法院的监督。

出生后必须跟随父母信奉伊斯兰教
女子倾向佛教和儒家思想
基于我国伊斯兰法律的规定,法立阿扎的当事人在出生时,必须跟随父母信奉伊斯兰教。但她成长阶段中,不曾奉行伊斯兰教徒的生活方式,反而更倾向于信仰佛教和儒家思想。

宪法赋予人民宗教自由权利
究竟我国穆斯林能不能享有自由信奉宗教的权力?
法立阿扎以联邦宪法第11(1)条文阐明,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实践任何宗教信仰。无论你是穆斯林,佛教徒或基督教徒,都应该受到这项法律保障。
法立阿扎指出,类似的“穆斯林改教案”,在我国具有重大的指标性意义。
因为这些案件涉及不同法庭,包括民事法庭和宗教法庭的司法权限、联邦宪法底下的基本权利,以及最高法院如何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的争议。
他认为,既然我国联邦宪法允许民众拥有信奉宗教的基本自由,这也代表特定宗教群体的看法,或是个人情感,不应该影响对法令的诠释和行使。
“因此穆斯林改教的权力,也应该受到联邦宪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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