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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玛无罪释放 | “控状不构成违《反洗黑钱法令》” 罗斯玛律师:第一天起就等着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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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高庭今天批准前首相纳吉夫人罗斯玛的17项控罪的撤案申请,宣判罗斯玛无罪释放。对此,罗斯玛的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沙指出,罗斯玛获得无罪释放,与获宣判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的情况有极大的不同。

法官聆听律师论述后才判无罪
“控状未说明罗斯玛罪行的要素”

阿米尔韩沙解释,承审法官慕尼安迪(K. Muniandy)是在聆听控辩双方在论述中提出的理据后,才做出这项裁决的。

阿米尔韩沙指出,辩方从第一天起就等待着这个宣判结果。

“我们研究了此案的控状,认为这并不构成《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下的罪行。”

他表示,法官已经从法律到技术的角度,以及控状的基础,审阅了辩方提出的所有法律论证。

“法官认为此案的控状没有披露任何洗黑钱的交易细节,且其他控状也存在重叠问题。”

阿米尔韩沙今天在案件结束后,在庭外召开新闻发布会时如是回应。

“法官指控状存在缺陷缺乏证据”
罗斯玛律师:在法律上无法成立

罗斯玛的另一名代表律师瑞扎(Reza Rahim)同样指出,法官认为此案的控状过于仓促,导致控状存在缺陷,且从来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罗斯玛必须就此案涉及的金额缴税。

瑞扎说,因此,此案的控状在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对罗斯玛的这项指控是存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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