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国阵党员早前入禀法庭,挑战内政部长赛夫丁批准“巫统二高职不开放竞选”的决定,惟吉隆坡高庭今天驳回3人的司法审核准令申请。

司法机构无权审理政党事务
高庭法官(Amarjeet Singh)今早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18条文,即司法机构无权审理政党事务案件为由,驳回有关申请。

这3名国阵党员分别是巫统班底谷区部的沙塔利阿都卡林、再迪阿都玛吉,以及国大党班底谷区部党员P.维拉三美。

根据起诉文件,上述3人申请准令,撤销内长赛夫丁在今年3月7日豁免巫统遵守《《1966年社团法令》第13(1)(c)(iv)条文的决定,以致在今年党选时,巫统主席和署理主席二高职无需开放竞选。

赛夫丁援引法律条文
引用职权保巫统免于遭吊销注册

《1966年社团法令》第13条文,涉及政党吊销注册事宜,至于第70条文则是部长可斟酌决定,豁免特定组织遵守法庭所设定的任何规定。换句话说,赛夫丁是引用职权,让巫统不会因违反社团注册局(ROS)的规定而被吊销注册。

3名起诉人认为,赛夫丁此举抵触了联邦宪法第8(1)条文的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巫统党员角逐两个高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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