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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代佘诗曼入禀法院 追《十月初五的月光》超时薪酬93.5万元

neo 23/07/2016 | 07:56 MYT
在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担任女主角的演员佘诗曼,指该电影的制作公司未有如期清还去年8月欠下她的93.5万元超时薪酬,佘诗曼当时的经理人公司已入禀到香港区域法院向该制作公司追讨。
香港媒体报导指,佘诗曼与前年10月27日,与当时的经理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即无线),和冠岭有限公司签约拍摄电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合约列明由前年11月8日至12月18日期间,一共有18个工作日参与拍摄《十月》,结算酬劳共港币190万元;额外工作日则收取日薪港币11万元。
期间,佘诗曼最终在该限期进行了6天拍摄,并于去年3月16日至6月1日间,进行17天额外拍摄,电影最终于2015年8月5日完成。原告指合约订明,佘诗曼应可收取187万的额外拍摄费用,惟被告公司只于10月20日缴付一半,故原告现入禀法院追讨未收到的余款93.5万元及有关利息。
据知,已于今年五月离开无线的佘诗曼,当时与无线的合约是以包薪形式,故今次即使无线成功入禀法院追讨额外未付之片酬,佘诗曼亦不会获分到有关片酬的一分钱。
佘诗曼在接受电话访问时直认,对于无线入禀法院追讨余款表示毫不知情:“我不知道,因为上一份合约(与无线)的钱已经settle完,其他事情都不清楚。”当被询及早前参与拍摄的时间是否比预期长了很多?佘诗曼则表示,“拍摄期都是交由当时经理人负责,演员都是听公司的话,最重要那部戏已顺利完成,大家合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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