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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涉嫌进行变性行为被控 丹州变性跨性别者不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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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跨性别者上个月中旬被控上吉兰丹伊斯兰法庭,成为我国《2019年伊斯兰刑事法令(I)》于2020年刊宪生效以来,首名因涉嫌进行变性行为,遭到提控的跨性别者。

涉嫌进行变性行为
变性跨性别者不认罪

根据《阳光日报》报道,吉兰丹伊斯兰事务局(Jaheaik)消息人士指出,这名跨性别者是在一项针对跨性别者群体活动的执法行动中被扣查,随后被提控上庭。

消息指出,控方援引《2019年伊斯兰刑事法令(I》第18条文,即涉及自行或替他人进行变性,提控该跨性别者。

一旦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处不超过3000令吉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据了解,目前这起案件仍处于案件管理阶段,被告方已对相关控状表示不认罪。

案件涉及敏感层面且仍在审理
“当局暂无法披露案件细节”

另一方面,掌管吉兰丹州伊斯兰发展、传教、信息和区域关系事务行政议员阿斯里受询时则表示,由于案件还在审理阶段,因此当局无法对外公开披露案件的详细内容。

他强调,相关案件涉及敏感层面,因此当局需要执法和司法程序中,兼顾各方的权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揣测和误解。

【前情提要】
1982年宗教裁决在前
变性课题成丹州禁忌课题

在吉兰丹,涉及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及酷儿(LGBTQ+)群体的相关议题,长期都被视为高度敏感的社会禁忌,社会讨论空间相对有限。

从更广泛的宗教层面来看,全国宗教裁决理事会早在1982年4月就已经作出裁定,明确指出根据伊斯兰教法,变性行为属于非法行为。

该理事会当时解释,一个人的教法性别身分,以其出生时的性别为准,即便通过医学手段进行性别转换,其教法身分也不会因此随之改变。

政府曾宣称要收紧法律
变性行为或明确列为“罪行”

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过去也曾表明,有意进一步收紧相关法律框架,防止国内出现变性行为。

2021年,时任首相署副部长阿末玛祖克指出,变性行为应该被明确纳入伊斯兰刑事法的特定罪行范围。

他当时表示,修法方向主要聚焦两点:
(一)    将变性行为清楚列为伊斯兰刑事法下的具体罪行。
(二)    将涉及违反性别规范的不雅、色情或令人反感的行为,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传播的内容,应被列为通过线上进行的伊斯兰教法罪行。

不过,部分人权团体和性少数群体人士则主张,当局应该以人权、表达自由、思想自由以及个人天性作为讨论相关议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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