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马籍父亲为在泰国出生,且长期居住我国的无国籍儿子申请大马公民权,尽管化学局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报告已证实2人的生物血缘关系,惟仍遭丹州哥打峇鲁高庭以孩子出生时,未能证明父母双方婚姻符合我国法律,因此不符合自动取得公民权的条件驳回。
父亲大马人 母亲泰国人
有DNA证明 公民权申请仍遭驳?
本案的申请人(孩子父亲)为马来西亚公民,妻子则为泰国公民,2人的儿子于2006年6月在泰国哥乐(Golok)出生。孩子在3个月大时便随父母来到马来西亚居住,惟至今仍无法获得出生证明,也未拥有任何国家的公民身份。
孩子的父亲在庭上主张,化学局今年1月出具的DNA检验报告,已经证明2人是父子关系。
他也认为,不能因为缺乏婚姻文件及出生登记,就否定两人的生物学亲属关系。
“未证明孩子出生时父母婚姻合法”
高庭: 非婚生子女公民权随母亲
不过,法官东姑阿米尔(Tengku Amir Zaki Abdul Rahman )在裁决时指出,申请人未能证明孩子出生时,父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不符合依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的条件。
法官援引《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第17条文指出,这名孩子被定义为“非婚生子女”。
法官表示,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文件,证明孩子出生时,亲生父母已经合法结婚。
“自动依法取得公民权,必须符合孩子出生时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相关条文,若孩子出生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那么在决定孩子能否获得大马公民权时,法律上不会以父亲的身份为依据,而是以母亲的身份来决定。
因此,法庭认定该名孩子的公民身份只能依据其母亲的泰国国籍进行判定,不能以生父拥有大马公民权获得批准。
最终,哥打峇鲁高庭驳回这项公民权申请,并谕令父子两人向政府支付RM4,000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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