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自由律师团质疑警方以《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来阻止国盟举行“拯救马来西亚”集会,是公然曲解法律的行为。
质疑警方曲解法令内容
“警方无权剥夺集会权利”
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总监再益玛立(Zaid Malek)今日发文告指出,《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并没有赋予警方权利去阻止任何集会的举办。
根据该法令,集会主办方只需向警方发出通知,并未要求申请准证,而当警方接到集会通知后,可以提出各种条件或限制,惟不能阻止集会举行。
“警方声称,916集会的申请不符《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因此被驳回。警方要么无知,要么误解了法令,因为根据该法令,根本不需要提出申请。”
“此法令并未赋予(警方)任何权力,剥夺任何人的集会权利。”
他补充,根据武吉阿曼刑事罪案调查局总监苏海利的说法,警方确实已经收到了集会的通知,只不过是不满意该集会通知的资料不齐全。
“透过字里行间的内容可推断出,集会通知应该是在集会5天前发出,因为警方并没有提及集会通知没有在期限内呈交。”
因此,他认为警方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向主办方厘清集会细节,因为这是警方的权利。
称警方有时间对集会设限制
未给予回复 集会也能举行?
再益玛立补充,根据《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第14(1)条文,警方若要对集会施加任何条件或限制,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的3天内作出回应。
“如果没有,就代表集会被允许按照通知的内容来进行。”
“如果他们(警方)没有通知,责任就在他们的身上,警方不能反过来指责主办方违反和平集会法令的要求,并通过记者会宣布不允许集会通知。”
大马公民有权参加集会
警方干涉等同于违宪?
不仅如此,再益玛立也指出,《2012年集会自由法令》不能取代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即保障和平集会的权利。
“任何想参加集会的大马公民,完全有权这么做(参加集会),无论是否涉嫌违反集会自由法令的要求。”
他强调,若警方试图对集会参与者进行任何骚扰或警告,都属于违宪和非法行为。
政府放任警方恐吓行为?
提醒应尊重并维护宪法
另外,再益玛立也对由首相安华所领导的团结政府,允许警方散播恐吓和恐慌的行为,感到失望。
“首相和希盟领袖也参与过无数次街头集会,他们掌权后,就该尊重和维护这项宪法,否则就是最大的虚伪!”
他也敦促政府,应确保国盟在马来西亚日当天举行的“拯救马来西亚”集会,可以在不受警方骚扰和干预的情况下举行。
“他们必须尊重宪法所保障的和平集会权,这不仅是因为政府有义务这么做,而是希盟领导的政府在确保这项权利受到保护上,有道义责任。”
曾承诺废除打压自由言论行为
净选盟提醒政府勿忘竞选诺言
另一方面,净选盟指导委员会发声明提醒政府,人民拥有和平集会的宪法权利,而这也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
“警方有责任维护联邦宪法,确保集会期间,所有参与者的安全和交通管制。”
该委员会也提醒政府,切勿忘记在上届大选中许下的诺言。
“他们在第15届全国大选期间,向人民承诺,他们从人民手上获得选票后,将审查并废除打压自由言论的行为。”
“政治联盟不应该忽视对人民承诺,我们促请他们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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