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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父子上诉申请遭驳回 税收局即日起可追讨逾17亿
联邦法院驳回纳吉和儿子纳兹福丁(Mohd Nazifuddin Najib)欠税案的上诉申请,两人分别需缴纳16亿9000万令吉以及3760万令吉的所得税欠款。
纳吉父子上诉失败
需支付逾17亿所得税欠款
以上诉庭主席阿邦依斯干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 ,今天早上一致裁定,维持上诉庭和高等法院的裁决,驳回纳吉父子的上诉。
随着今天的这项裁决,即内陆税收局从今天起,可向纳吉父子追讨上述的所得税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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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的另外四司,包括娜莉妮(Nallini)、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林添钻(Lim Thiam Suan)以及阿布峇卡(Abu Bakar Jais)。
纳吉父子上诉理由被驳回
娜莉妮:所得税法并无违反联邦宪法
纳吉和纳兹福丁是以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21条文为由,提出上诉。
联邦宪法第121条文是关于马来西亚司法机关的权力,而所得税法第106条文则是赋予税收局权力,通过民事诉讼来追讨纳税人的欠税和罚款。
惟娜莉妮在裁决时指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
“先付款,后再谈”
纳税人上诉期间仍需支付欠款
纳吉父子的代表律师沙菲宜在6月14日的聆审陈词时指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3)条文对他的当事人不公平。
因为在该条文下,即便税款计算有错误、出现税款不公或是不应支付税款的情况下,法庭都没权力要求减少或取消内陆税收局的应付和应收的税款。
对此,娜莉妮指出,政府征税是为了让国家持续运作。所以,所得税法令赋予内陆税收局以“先付款,后再谈”的基础,向纳税人追讨税收。
根据税收法,即使纳税人要对税收评估向所得税特委会提出上诉,但在上诉期间,纳税人还是需要支付所得税欠款。
税收局入禀高庭
追讨纳吉父子所得税欠款
税收局在2019年6月25日入禀高庭,向纳吉父子追讨2011至2017年年间没有缴纳的所得税和罚款,总额高达17亿令吉。
吉隆坡高庭在2020年7月22日批准税收局简易判决申请,允许追讨纳吉父子分别欠下的16亿9000万令吉和3760万令吉的所得税欠款。
随后,纳吉父子就此判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上诉庭于2021年9月9日驳回他们的上诉,维持高庭简易判决,但是批准暂缓执行判决。
直到去年5月10日,联邦法院发出准令,允许纳吉父子提出上诉。即他们可以针对简易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院在去年9月21日则批准了纳吉父子提出的暂缓执行简易判决申请,直至法院审结他们的上诉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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