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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何推动检控分权? 一文看懂总检察长权力
掌管法律与体制改革事务的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透露,若要落实总检察长及检控官的权力分割,政府还需1年的时间进行全面的研究。
涉及19项现行法律修订
阿莎丽娜表示,这项改革建议不仅涉及19项现行法律及联邦宪法的修订,而且还需政府的额外支出。
根据安华3月28日在国会的说法,许多人原则上都同意落实检控权力分割的政策,不过政府仍在研究阶段,因为这项政策恐造成约3亿令吉的额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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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莎丽娜昨天(8月18日)是在国会大厦举行的“议会讲座系列3.0:通过改革重建国家”上,发表上述看法。
此外,阿莎丽娜也透露,团结政府在执政的9个月内,已经针对大马法律,做了必要的修改,以解决并改善大马的治理问题。
总检长与检控官有何不同?
为何需要检控分权
根据联邦宪法,总检察长(Peguam Negara)和检控官(Pendakwa Raya)的角色被融合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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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邦宪法第145(2)条文,总检察长是政府的法律顾问,有责任就有关法律事务向最高元首、内阁或任何部长提供建议,并履行由元首或内阁委托给他的法律职务。
此外,总检察长也是主控官,他有权和责任代表公众对刑事案件进行提控。 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规定,这个职位拥有绝对权力决定,启动或终止任何提控程序。
只是,若被起诉之人正好是政府官员,就会有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让外界怀疑政府是否插手重要案件的诉讼。
总检察长由元首委任
惟服务对象却是首相
总检察长是一项政治任命。他是在首相的建议下,由国家元首所任命。
前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在他的自传《我的故事:旷野中的正义》里揭露,尽管宪法第145(5)条文提及,总检察长是在国家元首下委任就职,但其真正的服务对象为首相。
“作为委任者,首相可以终止总检察长的服务,这就像客户可终止其律师的服务,总检察长不像副检察官那样有任期保障。”
不仅如此,总检察长还在其他马来西亚法律相关事务中,担任重要职务:
1.法律职业资格委员会主席(律师获得认证的地方)
2.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成员(法律官员政府部门)
3.马来西亚各州特赦委员会成员(协助决定谁的罪行可被赦免)
促落实检控权力分割
维护检控官独立性
总检察长身兼检控两权于一身,长期以来,各方不断呼吁将这两个职务分开,以维护检控官的独立性。
法律界和政府学者也倡议,由政治任命的总检察长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提供意见;但检控官须要绝对公正独立,不受政治干预。
马来西亚伊斯兰理科大学(USIM)伊斯兰教及法律系副教授慕扎法(Muzaffar Syah Mallow)指出,通过分割现有的总检察长和检控官的权力,能提高国家行政系统,特别是法律机构的透明度。
确保起诉过程独立进行
不受政治干预
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UIAM)副教授凯里尔也和慕扎法有着同样观点。
他指出,当检控权力分开时,两者在履行指责的同时,也无需担心会发生利益冲突,从而确保起诉过程能更透明和独立进行,尤其是当刑事案件涉及行政或国家行政部门管理层时。
“作为政府的顾问,总检察长可说是政府的律师。他的建议、想法或观点都是为了政府好。”
凯里尔建议政府,当总检察长滥权时,政府就可借鉴英国所实施的总检察长和检察官职能分离的做法。
政府决定检控分权
探讨权力分割可行性
对此,团结政府在去年执政中央后,就表达落实检控分权的意愿。
当时,阿莎丽娜会晤总检察长,并针对分离2个角色的可行性,进行了简报。
“在会议之后,总检察署提供了一份关于改进检察和检控拆分的文件。”
牵一发而动全身
落实检控分权难度大?
前首相署副部长(法律)莫哈末哈尼巴曾在国会中提及,若要落实检控分权,政府就须要修正联邦宪法第145条文,同时修正刑事程序法典、1948年和1967年诠释法律有关总检察长和检控官权力部分。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文和刑事程序法典第376条款,总检察长除了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外,同时也扮演者检控官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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