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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法扩大执法权限 地方政府现也可开罚单
政府为了有效抗疫,援引紧急状态法令赋予的权力,绕过国会针对《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各别增删5项条文。当中包括,加大执法人员和地方政府的权限、提高违令罚款等。
首相署法律事务部下周颁布宪报
这份增删《342法令》条文的文告,是由卫生部长阿汉峇峇和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部长达基尤丁联合发布。达基尤丁在召开记者会后表示,3月11日(下周四)将会颁布相关宪报,让增删的条文正式生效。
政府更改了哪5项条文?
- 授权卫生环境局官员对服务计划作出适当修改的权力:条文针对“官员”的定义作出解释,除了在地方政府机构服务的官员,也包括其他非地方政府机构下的“相关人士”。
- 定义环境卫生局官员:相关职称在2003年就被修改成“卫生检察官”(Inspektor Kesihatan),这样包括所有服务于地方政府和非地方政府机构的卫生检察官助理。
- 传达传染病相关资讯的意愿:允许医疗人员在无需经过医学实验,通过任何形式告知卫生部有关传染病的出现。这可确保在等待医学报告期间,有关当局可迅速展开调查、预防和控制病毒传播。
- 赋予法定机构或地方政府开罚单的权力:法令下,个人罚款额度也从1千令吉调高至不超过1万令吉。至于团体罚款额则不超过5万令吉。
政府新增的5项条文:
- 隔离患者、近距离接触者等怀疑染上病毒的人士,必须佩戴追踪手环:相关官员有权力要求患者佩戴追踪手环,以有效追踪和监督情况。有意违抗、破坏、丢失、改装手环的人士,将会受法律制裁。
- 授权卫生局主任下指令:只要是必要性的防疫措施,卫生局主任可以各种形式向任何相关人士和团体下指令。
- 扩大执法人员权限:除了逮捕和执法,执法人员也授权调查和提供资料的权力。只要符合必要,执法人员可援引《刑事诉讼法》进行逮捕。另外,地方政府也被赋权,向违例者开罚单。此前开罚单只是警方和卫生部的权限。
- 可先提控疑似犯罪的法人团体:法人团体可被提控,直到证明是在毫不知情、同意或未支付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同时,这项新法令也可以援引在无良雇主。一旦发现有者在雇员或作为代理人期间,出现疏忽、抛弃、员工违令等情况,都可被罚款。
- 设定“没明确规定”刑罚:将违令者可监禁不超过5年和罚款,提高至7年或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卫生部和首相署法律事务部表示,法令下的第31条文,是修改条文的权力来源。一旦有任何行为被视为违令,则会被视为犯罪。相关人士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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