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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尤丁寻求撤销3洗钱案 副检察司证实接获申请
前首相慕尤丁入禀法庭,寻求判他余下的3项洗钱罪“释放不代表无罪”(DNAA)。
寻求撤销洗钱罪控状
慕尤丁申请DNAA
慕尤丁代表律师仄丹哲瓦尼的律师事务所于周一(10月2日),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3(g)条文,向地庭申请撤销慕尤丁余下的洗钱罪。
慕尤丁在申请通知书内披露,他此前在《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下,被控4项滥权罪。不过,高庭在8月15日,以没有根据为由,撤销这4项控状,并宣布他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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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自己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下,被控的3项洗钱罪,是立足于他被控的滥权罪。
“既然滥权罪被高庭裁定为没有证据,那洗钱罪也是毫无根据的。”
声称续审洗钱罪不公平
“影响我的生活质量”
此外,慕尤丁还在申请通知书内表示,若让他继续面对洗钱罪的指控和审判,对他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漫长的审判过程将影响他的生活。
“我的声誉会受到影响,我需要在法庭上耗时,同时要承受健康压力,且须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
控方证实接获撤案申请
寻求地庭暂缓审理申请
针对此事,主控官旺沙哈鲁丁(Wan Shaharuddin Wan Ladin)副检察司证实,控方已接获慕尤丁的申请。
他透露,控方已就此事致函地庭法官阿祖拉,以要求在慕尤丁洗钱罪案件于11月29日过堂时,先聆审控方要求地庭暂缓审理该案的申请。
“如果地庭先审理慕尤丁寻求撤控的申请,并作出裁决,那控方寻求地庭暂缓审理洗钱罪的申请,将沦为空洞。”
控状无详细表明犯罪过程
慕尤丁获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莫哈末嘉米尔于8月15日指出,控方对慕尤丁的罪控含糊,存在缺陷且毫无根据,没有详细的犯罪过程。因此,他批准慕尤丁撤销4项滥权罪控的申请,宣判慕尤丁获无罪释放。
虽然慕尤丁面对的4项滥权控状已撤销,但他仍还需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
慕尤丁的3项洗钱罪控状如下:
第一条:
被告于2021年2月25日及7月1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路吉隆坡大厦联昌银行分行,以土团党主席身份,收取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给予总额1亿2,000万令吉,属于非法活动收益,并汇入尾号9940的土团党联昌银行账户。
被告因此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b)条文,并与第87(1)条文同读,可在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刑罚为不超过15年监禁、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收益总额的5倍金额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二条:
被告于2022年2月8日及7月8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路吉隆坡大厦联昌银行分行,以土团党主席身份,收取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给予总额7,500万令吉,属于非法活动的收益,并汇入尾号9940的土团党联昌银行账户。
被告因此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b)条文,并与第87(1)条文同读,可在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刑罚为不超过15年监禁、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收益总额的5倍金额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三条:
慕尤丁于2022年1月7日,在位于八打灵再也AMCORP MALL大马银行分行,以土团党主席身分,收取Bukhary Equity私人有限公司给予总额500万令吉,属于非法活动收益,并汇入尾号7041的土团党大马银行账户。
他因此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第4(1)(b)条文,并与第87(1)条文同读,并可在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15年监禁、罚款不少过非法活动收益总额的5倍金额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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