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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总监可根据特定条款释放囚犯 阿莎丽娜:未遵守规定的囚犯将重新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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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法律及制度改革部长阿莎丽娜披露,内政部长有权将任何住宅、建筑或场所,颁布为“监狱”,以用于关押囚犯,因此无需立新法,也可实施居家服刑。

阿莎丽娜:无需立新法
“内长可将住宅颁布为监狱”

阿莎丽娜指出,《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中已阐明软禁条款,并赋予内政部长上述权力。
 
“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3条文,软禁可作为一种刑罚。换句话说,内政部长有权指定某个住宅作为监禁囚犯的场所,惟必须遵守监狱法令的所有规定。”

监狱法令赋权监狱总监
可根据特定条款释放囚犯

此外,阿莎丽娜表示,监狱法令还给予监狱总监权力,让其根据特定条款释放囚犯。
 
“不过,如果囚犯未遵守许可条款,将可被撤销居家服刑,囚犯将重新入狱。”
 
阿莎丽娜昨天(3月5日)通过书面回答行动党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的提问时,如是指出。
 
林立迎提问,马来西亚是否有法律允许居家服刑,尤其是针对前首相纳吉的居家服刑司法审核案。
 
阿莎丽娜补充,特赦局关于纳吉的会议记录已经解密,以供在纳吉的司法案中使用。

纳吉律师呈王宫信件
证实特赦令附录存在

纳吉在SRC案件中罪成,被判处监禁12年;罚款2亿1,000万令吉,惟后来获得时任元首苏丹阿都拉特赦,刑期减半至6年;罚款也减至5,000万令吉。
 
纳吉目前正在寻求法庭宣判,允许他按照特赦令附录内容,居家完成SRC案件,剩余的刑期。
 
虽然此前高庭以特赦令附录乃道听途说为由,驳回纳吉的申请,但纳吉律师团呈交彭亨王宫信件证实附录存在后,上诉庭在1月6日以2比1多数票票,批准纳吉就其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一事,提出的司法检讨上诉准令申请,并将案件发还高庭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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