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驳回一名女子提出放弃伊斯兰教信仰的上诉,称民事法院无权审理改教案。

民事法庭无权审理改教案
伊斯兰法庭并无越权

法官阿末卡马尔(Ahmad Kamal Md Shahid)表示,联邦宪法已根据第 121 (1A) 条文,赋予伊斯兰法庭裁决改教的权力。

“对我而言,重点不在于(伊斯兰法庭裁决的)结果,而是民事法庭无权审理伊斯兰法庭庭内事务,也无权审查伊斯兰法庭针对改教事宜的裁决结果。”

法官表明,伊斯兰法庭在审理女子案件时,并没有做错任何事,因为一切都在他们的权力范围内,而且下达命令时并没有越权。

入禀伊高等法院屡遭驳回
女子频被要求上忏悔课

上个月,高庭驳回这名32岁女子要求脱离伊斯兰教的司法挑战程序。然而,高庭当时并没有提出拒绝审理她上诉的理由。

这名打从出生就是穆斯林的女子声称,她从未信奉伊斯兰教,而且母亲允许她选择自己的宗教。

她在2018年入禀伊斯兰高等法院,要求脱离伊斯兰教,以正式改信佛教,但多年来屡遭驳回,并一再被要求参加忏悔课。

根据《当今大马》的报道,伊斯兰高庭也要求她继续出席伊斯兰相关的课程,以及接受伊斯兰教义辅导(akidah counseling)。

这名女子随后求助于民事法庭,要求撤销伊斯兰教法庭的裁决。

她声称被拒绝上诉的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第 11 条文,也就是宪法保障个人宗教自由的权利。

此后,她的律师针对她被拒绝审理的案件提出上诉。